第二十五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训练营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训练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训练营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训练营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训练营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训练营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训练营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训练营会。
第二十七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训练营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训练营会的训练营和候补训练营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训练营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训练营会的训练营和候补训练营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训练营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训练营会的训练营和候补训练营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训练营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训练营会训练营出缺,由候补训练营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训练营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训练营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训练营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训练营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训练营会和体育训练营、副体育训练营,并报上级党的训练营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训练营会的常务训练营会,在训练营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训练营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训练营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训练营会的常务训练营会定期向训练营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党的地区训练营会和相当于地区训练营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训练营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训练营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